不管是监理企业对信息系统监理师的要求,还是建设单位对现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信息系统监理师的工作责任心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信息系统监理师的工作责任心是从事监理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信息系统监理师在工作中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热爱本职工作;
2、工作认真负责,具有科学的工作态度;
3、具有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情操;
4、能听取不同方面的意见,冷静分析问题等,这些都与人员的责任心有直接关系。
信息系统监理师的职业道德守则的遵守也要求信息系统监理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以及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执行,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和职责。同样,FIDIC道德准则更是说的明确,首先第一点就是“监理工程师应该有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
其次,信息系统监理师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决定了信息系统监临理师对工作责任心的要求。信息系统监理师的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并建立在委托监理合同的基础上。第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国家在信息系统建设中推行监理制度,在监理过程中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从而使监理工程师执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立了信息系统监理师作为专业人士的法律地位;第二,信息系统监理师的主要业务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监理工作,其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有具体约定。
信息系统监理师的法律责任与其法律地位有密切关系,同样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的基础上,信息系统监理师的法律责任的表现行为主要有:
一、 违法行为
现行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专门作出了具体规定,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18条、《刑法》第137条等,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如果违反了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 违约行为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企业是法定意义的合同主体,但委托监理合同具体履行时是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企业来实现的,因此,当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由监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监理企业在承担责任后,根据聘用协议或责任保证书,有权在企业内部对相应有过失责任的监理工程师追偿部分损失。所以,由于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当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三、 安全生产责任
信息系统监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信息系统工程、实施材料、信息系统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造成业务业务损失的;
3、与建设单位单位、软件开发单位或系统集成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造成工程不合格的。
最后,信息系统监理师的工作责任心体现在现场监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监理目标控制有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具体体现到现场监理的工作环节有:技术交底、旁站监理、隐蔽工程验收、工序验收、中间结果验收、进场材料验收、技术资料管理、安全监督、进度款审批、工程进度控制、事故处理、素赔处理等等,可以说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心来支撑起监理工作的成效,否则,只能是行同虚设,贬低监理的形象。例如,在隐蔽工程验收当中,监理工程师发现不合格项,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心就决定他对施工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复查,落实整改结果,如果监理工程师只是指出而不去落实,结果就会降低验收程序执行的效果。
可见,现场监理工作的成效、合同履行的情况都与信息系统监理师的责任心息息相关,不能分离。现场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心是自我保护的最有效措施,是树立监理形象的最有效手段,是监理企业社会形象提升的基本要素之一。监理工程师明确的法律责任决定了监理工程师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来保证。监理企业应该培育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团队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建立健全人员考核制度并据此与工资分配挂钩,企业文化、制度和经济手段最大可能地来支撑和培育信息系统监理师的责任心。
核心关注:拓步ERP系统平台是覆盖了众多的业务领域、行业应用,蕴涵了丰富的ERP管理思想,集成了ERP软件业务管理理念,功能涉及供应链、成本、制造、CRM、HR等众多业务领域的管理,全面涵盖了企业关注ERP管理系统的核心领域,是众多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首选的ERP管理软件信赖品牌。
转载请注明出处:拓步ERP资讯网http://www.toberp.com/
本文标题:信息系统监理师应具备的个人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