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从2002年12月信息产业部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570号文)以来,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期间很多信息系统监理公司像雨后春笋一样诞生,还有很多原来从事信息系统集成或软件开发的企业转而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大家都看好信息系统监理这个市场。然而,信息系统工程的现状到底怎样呢?本文将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理念被社会接纳的程度、监理人才培养、监理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制订以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目前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现状进行分析。
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理念被社会认知的程度
570号文明确地规定,以下工程必须实施监理:
1)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
2)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3)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
4)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科技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在2003年1月3日关于印发《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的通知中规定: 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承建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
可见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已经看到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国家信息化建设过程的目标(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应该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已逐渐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和接纳。
在我公司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试点的前期,往往是我们打听到某地或某部门有较大型信息系统工程正在建设或拟要建设时,派人向有关人员介绍监理的职能和引入监理的好处等。很多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主管领导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都充满兴趣并认为是一件很好的新生事物,可以降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风险,在投资预算允许的情况下都乐意引入信息工程监理。因此,我们前期的不少监理合同是在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已签订了承包合同之后签订的,不少项目是在实施阶段甚至验收阶段监理才介入的。时至今日,随着570号文等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的宣传贯彻,越来越多的电子政务工程在招承建商之前招监理服务商,一些国家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例如:企业信息化工程,其工程的实施单位都会主动要求监理介入,以规范该工程项目的管理,降低项目失败的风险。但这种情况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较多见,在一些边远的欠发达地区,监理企业几乎还是空白,很多信息化建设的业主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几乎还一无所知,可见,不同地区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理念的认知程度相差是非常大的。
3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人才的培养
在人才培养方面,最早开展这项工作的是北京市。2002年5月出台的北京市信息系统信息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了各级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必须具备相应数量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且具有一定的信息行业从业经验。为了配合该规定的贯彻和执行,北京市委托了北京信息安全评测中心在2002年9月-12月开展了3批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培训,共培养了监理工程师500多名。2003年10月,人事部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文件中明确了信息系统监理师这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每年开考两次,分上半年和下半年。2005年5月份已正式开始该专业技术资格的全国统考,从2004年10月起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和信息产业部电子五所各自开办了多期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培训班,逾千名学员获得了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技术资格培训证书。
在学历教育方面,2003年10月北京联合大学的8个本科生班开设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课程;与此同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软件学院设立了我国第一个信息工程监理专业;2004年6月北方交通大学计算机学院在全国第一个设立信息工程监理工程硕士专业方向。至此,我国在IT监理市场的教育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了3个台阶:职业培训认证、本科生教育、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
4 监理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制定
在有关监理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除信息产业部的570号文外,天津、广东、河南、杭州等省市也都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地方法规。目前最关键的问题是:由于监管力度不够,这些法律法规未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如某些按法律法规应该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未有监理介入。
在监理技术规范的制定方面,除了北京在2002年9月发布的地方标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外,还未见有其它的国家或地方的监理技术规范发布,因此,可以说,监理技术规范的制订已滞后于监理行业的发展。据了解,《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 第一部分:总则》已经获批准发布。此外,通用布缆、软件工程、信息安全等监理技术规范也正在制订中,我们期待这些标准尽快问世,以便规范各监理公司的监理行为。
5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理念正逐步地被社会认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人才的培养也正逐步地走上轨道,监理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制定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但是必须承认:目前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制约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这一新生事物的良性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5.1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取费偏低
目前,暂时未有国家权威部门对信息系统工程的取费做出明确的规定,大多数是借鉴建筑工程的监理取费方法。但与建筑工程相比,信息系统工程具有知识密集、技术更新快等特点,它要求监理工程师具有更高的素质,监理公司必须有一定的薪酬水平保证,才能留住高素质的人才,才能保证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特别是软件工程的监理,由于软件是看不见的逻辑产品,其失败的风险更高,监理难度也要大大高于硬件产品。然而,很多业主单位并未意识到这一点,不少软件项目的监理费率与硬件的费率是一样的或者只是略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它不利于监理单位派出高素质的人才来为工程的成功实施提供保证,最后必将造成业主单位对监理单位的不信任,因此不利于监理产业的良性发展。
另外,还存在一些不甚规范的监理公司为了取得监理项目故意把监理价格定得很低的问题。他们一旦取得该项目的监理权,由于缺乏必要费用的支持,只能向业主单位提供劣质的监理服务,最终,同样会导致业主单位失去对监理的信任。北京信息化协会为了达到对外作为行业指导价格,供业主通过招评标,聘用监理单位时参照,起到市场导向的作用,对内约束监理企业。避免在价格上出现恶性竞争,维护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的目的,于2003年8月组织了24家信息系统监理单位协商制定了监理取费标准(如表1所示),但由于取费标准仅仅是地方的行业自律取费标准,没有强制的作用。据了解,在北京都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和执行。
表1 北京市监理行业取费标准
5.2 监理依据的信息技术标准严重滞后于信息技术的发展
信息技术标准是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当业主与承建单位签订了建设合同后,监理人员便应依据法律法规、合同和技术标准监督和管理项目的实施,公平地协调和解决各种问题和分歧。技术标准主要包括:计算机网络标准、软件工程标准、信息安全标准和建筑智能化标准等,但目前上述很多标准特别是软件工程标准都滞后于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的更新发展。这也只是制约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发展的一个因素。
5.3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存在形式监理
所谓形式监理就是走过场,某些监理公司在承接任务的业务领域中没有具备足够技术和经验的监理人员,没有制定合理的监理方法和监理制度。采取一些不负责任的做法,如要求承建单位编写验收报告,由监理单位盖章签名交差等。这种监理实际上是利用业主单位自身技术力量的不足和对监理单位的信任,骗取业主的监理费用,而并未真正履行监理的职责,一旦被业主发现,就会严重破坏整个监理行业的声誉。
6 结束语
要使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这新行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既要有政府部门的政策给予指导和扶持,也要通过多种渠道对监理职能和作用进行大力宣传,更需要监理公司踏踏实实地为业主单位提供优质的监理服务,通过成功的监理案例来增强业主单位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同时,还需要加快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技术规范的制订,以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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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现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