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概念及其产生背景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近一两年来新出现的概念,它是我国在借鉴国内外相关行业的经验,尤其是国内自80年代末以来在建筑行业推行并已相对成熟的监理制而设立的一个新兴行业。所谓“信息系统工程”主要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其中涉及了三种系统,其共同特点是均以信息技术(IT)为主要手段,因此,也有人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简称为IT监理。近年来,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并被日益广泛而深人地应用于社会生产生活诸多领域,信息化建设的浪潮席卷了各行各业:一方面,无论是从微观还是从宏观来看,社会对于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投入都有很大增长,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已经成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各类信息系统已经成为政府、企业、组织等机构提高效率、增加效益、降低运营成本、改善服务质量、更好实现自身目标的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此背景下,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成本和建设质量自然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但遗憾的是,在信息系统建设的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工期延长、成本增加、质量难以保证、用户与承建厂商的矛盾纠纷不断等现象,同时,对于不少已建成的系统来说,要进行维护十分困难且代价极高,甚至有一些系统刚建成便面临被淘汰的命运。类似的问题在国外也存在。分析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除了相关技术更新进步太快、项目可重复性较弱等与信息系统自身特点有关的因素外,在系统建设过程中缺乏工程化的管理和控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信息系统的技术含量较高,其建立一般需要较多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因而在很多情况下,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或多或少地被赋予了实验室色彩,常常被作为科研项目来完成,这与其作为工程所应遵循的实用性、规范性、可预见性、可控性等原则相背离,因此,必须在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中引入工程化管理的思想和机制,对系统建设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而监理制正是构成这种机制的重要一环。
二.我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监理制的正式实行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如今,这一制度在建筑等行业已发展得比较成熟,而在信息系统工程领域,监理制的起步则要晚得多。2002年12月,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随后又于2003年年初颁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标志着该项制度正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实行。作为~个新生事物,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在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等许多方面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需要进一步的建设和完善,而且,由于信息系统工程自身的特点以及国内外所采用的体制的不同,对于我国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而言,既不可照搬国内已有的其他行业的监理制,也不可完全模仿国外实行的“咨询”、审计之类的行业体系.而是应该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展开相关研究,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
三.发展我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1.应进一步明确监理的角色定位和业务内容
首先,监理和咨询在业务范围、责权划分、风险分担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区别,具体表现在:①咨询业的服务内容十分广泛,从中远期战略规划到短期的营销策略设计,从面向企业的全局性问题的解决到针对某个部门或特定项目的决策顾问,咨询机构都可提供服务,而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中的一方,其服务仅限于与具瘁工程项目有关的方面.因此业务范围相对较窄,但业务介入程度却比前者深。②监理机构对其客户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的行为(包括针对第三方,即针对承建方的行为)有一定强制性约束力,丽咨询机构与其客户之间尽管也存在着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但仅针对其相互之间的行为而言,作用范围十分有限,且强制性较小。③监理机构对其客户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的风险有明确的分担义务,而咨询机构目前则较少承担这类责任。与此同时,也应认识到,监理与咨询在业务上存在交叉部分,换言之,监理业务中应包含部分咨询性质的工作,特别是在项目开发的前期,即用户需求分析和系统设计阶段。在建筑行业,这个阶段的工作一般由专门的设计部门依照严格的设计规范进行,之后,再将设计方案以图纸、文件等形式移交给另外的承建单位来实现。由于信息系统的特殊性,当前在信息系统工程中很少采用这样的方式,承包商通常还要在用户的配合下,承担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等前期工作。但就在这一环节,由于用户对信息技术的知识有限,对新系统的功能、性能等缺乏必要丽适当的想象,而开发商又对用户的业务缺乏足够的了解,且往往在急于签订合同的动机驱使下,不愿认真深入地开展这一阶段的工作,从而导致许多系统在需求不够细致明确,设计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匆匆进入实施阶段,遗憾的是,实践证明,在信息系统的建设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时间越迟,所需付出的代价越高,项目失败的风险也越大,因此,在建设前期的这种“二元制”模式给工程的顺利实施带来了很大的隐患,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作为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专业机构,同时又是对项目成败负有明确责任的“第三方”,其对这一阶段工作的及早介入,必然能够对避免前述状况、保证工作质量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减少用户和承建方之间的矛盾纠纷,有利于监理在后期对双方的公平监督。因此.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业务活动应该是始自系统需求分析阶段,终于系统试运行结束后的最后验收.其业务内容则不仅涵盖了系统实施阶段对质量、进度和费用的监督控制以及组织测试验收等工作,还应包括帮助用户明确系统目标及需求、协助起草招标文件及评标、审查系统设计阶段成果。
2.加快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1)抓紧建立一套合理而有效的风险分担杌制。引入监理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作为第三方的监理对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的监督.约束各方行为,规避系统建设风险。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将风险的承担者由原来的两方变为三方,即应将部分风险合理地转由监理方分担,只有这样才能激励监理方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降低工程整体风险。这项工作的难点在于如何保证风险分担比例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如果监理所分担风险的比例过低.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激励作用,如果这一比例过高,势必又将挫伤监理的工作积极性,而且当这种风险超过了监理的自身承担能力时,将导致这一机制的作用降低甚至完全失效。因此,应加紧对这一问题进行总结和研究,并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2)尽快完善现有的市场准入制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作为一个高技术领域的行业,要想很好地发挥作用,其从业机构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均需具备足够的实力储备,因此,在该行业设立一个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日前,信息产业部已就此颁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两个文件,但在某些方面标准过低,如对监理工程师在从业经历方面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二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大专学历、四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而事实证明,仅有这样的经历所积累的经验是远不能胜任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这一工作需要的。另一方面,现行的某些标准(如对申请机构的单位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过于模糊,可簏导致资质评审与审批活动公正性的丧失,从而影响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尽快完善现有市场准入(资质管理)制度,提高所定标准的科学性、客观性、可操作性也是当前法律法规建设的一个紧迫任务。
3.培育健康、成熟的监理市场,促进国内监理企业的成长壮大
(1)应制定统一、合理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目前,在《规定》中并没有就此给出统一、明确的数额,只是要求“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应当结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特点,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在作业规范、服务内容等方面尚无明确之规,这种方式在客观上容易导致监理企业放松对服务质量的追求,转而在收费上进行恶性竞争,其最终结果将是整个监理行业的混乱元序。为此,建议监理费用的计玻采取类似建筑行业的做法,即:按照与项目资金支出成相对固定比例的方式计取,且:④允许该比例有一个较小的浮动范围;②对该比例按照外购、集成、硬件开发、软件开发等不同的模式分别进行规定,对于同时包含了几种性质的工作的项目,其监理费用可通过对监理任务的分解,采取分别计算再求总的方法。此外,还应通过大力的宣传,推动人们(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更新思想,改变那种认为监理的成本为零或仅是人员工资支出的观念,使监理费用维持在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以促使监理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并保证监理工程师队伍较高的整体素质。
(2)积极促进针对企业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市场早日形成。目前,国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对象基本上都是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机构建设的项目,这些项目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因此被强制性要求实行监理,而对以企业为建设单位的这部分监理市场则鲜有动作。事实上,随着ERP(企业资源计划)、电子商务等的逐渐兴起,企业对于信息系统的投入和依赖都有大幅增加,其在整个信息系统市场上的比重已大大超过政府和事业单位,因此,这部分监理市场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同时,由于企业建设信息系统的资金来源一般为自筹,他们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的关注程度总体上较政府、事业单位的关注程度高,这就决定了:一方面,作为建设方的企业自身更为迫切地需要专业的监理机构的服务,另一方面,企业用户对于监理工作的要求也更加严格。因此,可以推断,企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必将促进整个IT监理行业的健康成长和繁荣壮大。
转载请注明出处:拓步ERP资讯网http://www.toberp.com/
本文标题:关于我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发展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