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化工程监理的必要性
1 计算机网络工程监理的必要性
需求分析阶段:由于绝大多数的业主仅精通于本行业知识,对计算机网络工程技术知之甚少,所以根本无法提出科学的、切合实际的需求。
招投标阶段:由于目前各地现有的招标公司对计算机网络工程几乎一无所知.从而出现业主在招标过程中利用自主权盲目选择一家公司进行设计与施工,同时扩大标准、不合理压价;同时,由于IT行业竞争残酷,使个别公司不顾自己的能力、信誉、资质状况,也不屑于国家的政策法规、国家安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投标。其中最大的隐患是乙方公司主观或被迫在项目实施时设计不明确、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设计阶段:乙方公司对需求的特殊性不做细致探讨,盲目地用一种或另一种模式去诱导、“硬套”,从而致使设计的方案不切实际;同时,由于设计与施工的“二位一体”特征,造成设计者在设计时。人为地在技术细节的处理上采用“模糊手法”,以保证其实现时的“灵活性、低成本”。
施工阶段:乙方公司不按设计标准进行施工,不进行合理的施工中测试,甚至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对质量的控制仅一个“通”字;此外,在工程的进度控制上,由于甲方的不配合常常造成工期延误,给双方都造成一定的损失。
验收阶段:多数的乙方公司由于缺乏相应的测试仪器.而甲方对验收的细节又不太了解,造成目前计算机网络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表面化”。
争议双方责任的认定:在合同实施时出现争议,责任方、责任程度的认定由于涉及的专业知识过多,交给法院处理时,法院在不具有计算机网络工程专业人员的情况下,又没有专业的中介机构可以求助.从而造成法院判决结果的不可预见性。由于以上各个阶段的种种原因。计算机网络工程市场迫切需要一种规范的、合法的“协调约束机制”。
2.信息化工程监理的必要性
信息化工程监理的目标是利益实现。但不仅仅是一方利益的实现,更是多方利益的实现。利益实现的途径就是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也就是说,信息化工程监理是通过协调各方的利益及其冲突来实现的。因此,信息化工程监理实施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信息系统建设的成功率不尽人意:信息系统投资规模增加,风险增大,规避风险;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信息技术人才缺乏;信息技术人才大多集中在集成商端,业主端信息技术人才力量薄弱;集成商端以信息技术为优势,业主端以业务为优势,信息不对称;众多现象和事实表明,在集成商和业主之间独立出第三方是解决利益冲突和协调的有效方式。
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化工程监理的的可行性
1.计算机网络工程监理的的可行性
信息技术教育迅速普及,为计算机网络工程监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环境。建筑业的监理工程职业的发展与完善,为计算机网络工程监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健全与完善,为计算机网络工程监理提供了科学的法律依据。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不断壮大,为计算机网络工程的监理提供了人才的保障。此外,承建方愿意监理的介入。监理的介人可以保证工程正常的合理利润.质量的提高就有了坚实的基础,也使得本行业可以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2.信息化工程监理的的可行性
信息化工程监理可以帮助业主更合理地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投资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技术标准,遵循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对信息化建设的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在确保质量、安全和有效性的前提下,合理地安排进度和投资.也就是帮助业主对工程有关方面控制的再控制.对承建商项目控制过程的监督管理。
在信息化工程建设中,业主和承建商时常会有许多争议问题.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可对工程的立项、设计、实施、验收、维护等各个阶段的工作给予公正、恰当、权威的评价,以协调好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化工程监理发展趋势
1.计算机网络工程监理的发展方向
我国建筑行业“建设监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是一个体系、两个层次,并早已成为我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一项管理制度。计算机网络工程的监理也应成为我国政府职能部门的一项管理制度,同样应当采用“一个体系、两个层次”的体制框架。
“一个体系”是指在组织上和法规上形成一个系统。政府在组织机构和手段上加强及完善对信息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与控制的同时,施行社会监理的开放体制。社会监理工作自成体系。有独立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奉行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坚持按照工程合同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办事,既不受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随意指挥,也不受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的干扰。
“两个层次”,一是宏观层次,即“政府建设监理”,由政府机构制定监理法规、对计算机网络工程行使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权力.以及定期对社会监理单位考核、审批、监督、调整,对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进行考核、审批、监督;二是微观层次,即“社会建设监理”。专业化的工程监理单位经由政府监理机构确认、批准并获取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遵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国内外行业标准,以自己雄厚的技术基础、长期的工作经验、丰富的阅历.以及对经济与法律的通晓,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准则,为信息系统建设工程的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2.信息化工程监理的发展方向
信息化工程的监理按照要求应是一种正式签订合同的、监理方独立于建设方和实施方以外第三方的方式,但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从现阶段来看,信息化工程的监理模式按监理的内容和程度的不同.可分为以建设方为主的混合式监理、以监理方为主的混合式监理和监理方全程独立监理。
以建设方为主的混合式监理。建设方拥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对信息化工程有一定的经验,只是在一些关键点上需有监理方把关。这种方式费用较少,监理方的责任较轻,但建设方必须有一些专业人士存在,当然这些人士也可外聘,但作为建设方人员参加项目。
以监理方为主的混合式监理,建设方有一定技术力量,可以参与监理,但大部分的过程,一些关键性工作,都需有监理方人员进行监理。这种方式费用较高,监理方的责任较大,建设方要是负责一些次要的监理工作。
监理方全程独立监理是一种复杂的监理方式,不但要求对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点进行审查,还要派相应人员全程跟踪、收集信息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信息,不断评估实施方的开发质量和效果。这种方式费用最高,监理方的责任也最大,适合对信息化工程建设不太了解、技术力量薄弱的建设方采用。从长远来看,它符合监理需有独立的第三方来进行的要求,应是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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