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发布的《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要求:“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承担单位实行资质认证。”信息产业部颁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甲级监理公司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30名。《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200万元以上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可见,国家越来越重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监理方受业主方委托代表业主的利益,在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使工程的建设得到有效控制。从而降低工程风险,节约项目投资。
信息系统建设不同于传统的工程项目,它是一项知识密集、高风险的系统工程,是属于脑力劳动的范畴。信息系统的这一特性给监理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从技术层面看,它创新的成分多,可以借鉴的东西少,导致现有的监理标准和制度不能约束创新的脑力劳动。从管理层面看,信息系统工程需要结合行业特点、企业战略和管理流程等,而行业标准的不同也给监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目前,由于在信息系统工程中缺少信息系统建设的规范及详细的成套标准,监理人员对项目的监理和控制可以参照的依据和标准不多。另外,国家在信息产业中还没有强制实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制度。虽然有些城市已经开始制定信息产业工程监理的法制体系和管理结构体系,但很多地方还不完善。对工程进行规范化管理,按标准规范开展工作,这是顺理成章的。
而软件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较普通工程建设复杂。由于技术更新快,标准规范常常滞后,如何坚持按软件工程的思想对项目进行有力的控制?这需要监理人员有很高的创新性,既能在情况复杂的条件下支持软件工程的思想对项目进行监督约束,又能做到合作协调,在目前没有更多的依据作参照的前提下,如何制定出软件工程监理工作的标准是一个巨大的课题。
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的特点,在监理标准的制定方面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目的性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目的绝不是验证开发项目的正确性,而是在项目开发的各个阶段中尽可能、尽早地发现开发项目存在的问题。所以标准应该侧重于寻找项目在各个阶段中的漏洞,用所有可能出现错误的数据去进行测试,寻找软件的漏洞,从而保证软件在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少出问题。众所周知,在信息系统开发项目中,人员工资的成本占相当高的比例。尽早发现存在问题,不但保护了业主的利益,也在极大程度上避免了开发方不必要的损失。
所以制定监理标准过程中坚持尽早、尽可能发现存在问题的原则,能够贯彻业主和开发方在信息系统开发活动中并非处于对立面,而是整个开发过程中的共同利益体的精神。业主固然需要保护自身利益,但有实力的开发方也迫切希望有实力、公正的监理方能够帮助他们加强与业主之间沟通,避免”秀才(懂技术的)遇到兵(不懂技术的),有理说不清”的尴尬局面,能够帮助他们在开发过程中尽可能避免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损失。
2、前瞻性
标准的确立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这是由软件技术的快速发展决定的。由于软件技术的飞速发展,标准的确立者要能对未来较长时间内软件技术的发展有一个大概的预计,并将这种预计在制定的标准中合理的反映出来,从而使制定出的标准能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有指导作用,而不能只是局限于现有使用软件的种类和版本,使制定出的标准只能满足现阶段的使用。
这样不但让监理标准本身不稳定,起不到权威和依据的作用,也增加了监理的成本,给业主带来更大的负担。而且,这样制定出的监理标准也是滞后的,将永远落后于软件技术的发展和信息系统建设的需要。
3、抽象性
这里的”抽象”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要尽可能抽象出不同行业的信息系统开发工程的共性应用于标准的制定,使制定出的标准能对不同的行业、同一行业的不同管理模式和流程所需要的信息系统,都能在开发过程中进行控制和指导。当然,由于各行各业数量众多,而且不同行业之问对信息系统的需求差别也很大。比如建筑行业的成本管理系统和高校的教务管理系统之间就几乎没有共通之处。所以,也可以根据行业特点按大类分别制订不同行业大类的监理标准。在各大类中间尽可能抽象,让标准在本大类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可以用作本大类的信息系统建设监理依据。
二是要摈弃不同开发环境的具体实现技术细节,关注信息系统的构架、功能模块和模块之间的逻辑关系。标准制定,是为了把标准用于指导系统工程建设。监理的目的,是保证项目按质量、按进度完成工作。所以标准应该超脱于信息系统建设的具体使用技术之外。因为同样的问题,不同的软件公司,不同的程序员习惯使用的技术会不一样,实现手段和方法和手段也多种多样。比如同样的数据库建设,不同的软件公司和程序员会选择不同的开发平台。有的习惯使用Access,有的习惯Visual FoxPro或者Power Builder。开发平台和方法的多样化决定了监理标准和监理方不可能关心到具体的技术细节。所以监理标准的制定者应该撇开这些具体的技术细节,而注意用目的去指导工作,使监理人员能抛开各方在技术细节上的纠缠,而将工作重点放在信息系统的构架和逻辑关系上。
4、完备性
项目验收的时候,许多监理单位基于人情等因素的影响,对只是完成基本功能,甚至只完成部分基本功能的信息系统予以验收合格,并堂而皇之的给出测试的数据。殊不知,软件验收的指导思想是尽可能的寻找系统的漏洞和错误,用最容易导致系统出错的边缘数据对系统进行全面测试,而不是用最理想的数据对系统功能进行验证。一旦能得到预期的结果就予以验收,这样做只会损害业主的利益,导致明明验收合格的信息系统在投入实际运行的过程中漏洞百出。甚至完全不能使用。
所以,监理标准的制定者应该对信息系统的数据特性有比较完备的认识,能预见到绝大多数可能的情况,在标准的制定中尽量考虑到所有可能性,防止上述由于人为因素干扰而使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失去正义和公正的事件发生。
总之,信息系统的监理是一项比较新的工作,在监理过程中会不断的涌现出新的问题。但是只要监理标准的制定者能把握上述原则,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监理标准,监理单位能完全站在第三方立场,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全过程的监理,就一定能降低工程风险,节约项目投资。从长远来看,这样才能推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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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制定信息系统监理标准的几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