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软件提供商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分析
1.1 软件提供商为了节约成本行为
随着全球企业信息化的推进,很多信息化建设服务商开始提供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服务,他们为了获得竞标成功,纷纷压低标书的价格。这种行为最终导致他们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压低建设成本。只有这样,才能在较低标书价格下获得盈利,这也造成了信息化建设的不完善。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很著名的企业信息化建设公司,在承接信息化建设项目之后,由于本公司业务量大,因此对项目建设的精力分配不均匀,对一些小项目关注力度不够,甚至外包给小公司,导致信息化建设中出现问题。
以上现象引发了对于委托代理模型另一类问题的关注,即当服务关系成立之后,软件使用方无法直接观察软件提供商的隐蔽行为,因此软件提供商可以为此获得一定的条件和优势,比如外包给小公司开发、减少功能模块、忽视软件安全等行为。由于软件使用方很难观察到这些“偷工减料”的行为或者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观察到,因此软件使用者面临“道德风险”问题。
1.2 软件提供商信息处理的缺失
即使不存在道德风险,即软件提供商在信息化建设中尽心尽力、软件模块设置齐全,也充分考虑软件安全架构设置等问题,但是由于软件提供商的能力限制以及软件使用方业务信息量巨大等问题,软件提供商无法了解软件使用方的全部业务需求信息,因此处理能力不够,造成信息化建设方案与使用方的业务需求存在偏离。这种对于软件使用方业务信息处理能力缺乏所带来的风险就是软件提供商信息处理的缺失。
2 软件使用方导致的信息不对称
2.1 企业应用方对系统了解不够
在企业信息化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了许多项目的实施成本过高和实施失败,使得软件的提供商和软件使用方共同选择软件实施代理商机制,“委托代理理论”是该机制应用的理论来源。在委托代理理论中,“道德风险”问题的解决,就是让对方诚信,但是在企业信息化实施项目过程中,即使软件提供商诚信,软件使用方也不一定可以识别或者理解对方的诚信行为。
在企业信息化实施的过程中,即使软件提供方拥有雄厚的实力,使用先进的技术或者产品,信息化建设实施也不一定能够取得成功。在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实施中,软件提供商认为部分运用先进的技术系统模块是必须的,但是软件使用者可能不会或者不想使用这些系统模块,此时,软件供需双方的信息实现了对称,但是软件使用方可能不同意软件提供商设置这一模块。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在现阶段,大多数软件使用企业对于信息建设的观念还比较落后,对于软件、数据库等产品的使用技能还比较欠缺,即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软件供需双方在信息处理能力方面存在严重不对称的现象。
2.2 沟通不足使得软件实施效果不佳
在系统实施过程中,由于软件使用方和提供商之间的信息交流沟通不畅,导致了软件供需双方在信息化实施的信息化处理能力和信息量方面存在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关技术知识和信息产品方面的知识不对称;另一方面是软件供需双方对于业务需求理解的不对称。在沟通不足的情形下,软件提供商与软件使用方签订合同时是按照自己的理解,但是当具体软件建设和实现时,需要遵循软件使用方所在国家的行业或者国家标准去设计,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因此,信息化建设实施过程中,软件提供商可能在合同中不具备优势,简言之,信息化建设的最终结果不一定能够达到签订合同时所规定的效果。
2.3 软件使用方管理水平不足带来的项目实施风险
信息化建设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项目管理问题,因此在信息化建设实施过程中存在其它项目没有的风险。从项目管理问题的角度来看,软件供求双方都具有很大的风险。信息化项目的成功涉及众多的因素,其中包括企业积极配合进行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调整,这种调整很可能会损害企业中某个群体的利益,这些通常是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测的。项目建设完成之后,可能由于软件使用方配合力度不够,从而导致软件系统与现有的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等存在差异,最终可能造成软件系统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甚至导致失败。
综上所述,企业信息化建设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信息化供需双方信息处理能力和不对称信息量不同所带来的风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工程特殊性造成的风险;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程属性所带来的风险。总之,这些方方面面的风险限制了企业信息化建设的进程,需要研究和创造一种机制来预防和消除这些风险。因此,第三方监理机制应运而生。
3 企业信息化监理对策模型
监理是信息化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第三方,它与软件使用方签订合同,并为软件使用方提供信息处理和信息量方面的服务。这样,开发方、用户方和监理方三方形成了一个对策模型,如图1所示。甲方和乙方之间、甲方和丙方之间存在均衡合同,在图中用实线表示。这种均衡合同是经过反复交流之后形成的合同约束。甲乙可以在公共的信息平台上交流对于某一信息的意见,如果存在理解上的差异,那么监理方就可以发挥作用,通过对于信息流的协调和梳理,在均衡合同之下调整现有的信息化建设方案,以达到三者信息量和信息处理能力的完成对称。
在建立机制下的企业信息化对策模型中,监理方的作用十分显著,需要凭借自身经验判断软件提供商的方案是否满足了软件使用方的需求,是否运用了先进的技术或者软件架构,是否满足软件使用方易用性的要求,是否解决了软件系统的数据安全问题,是否具备较高的运行效率等。此时,监理方能够在信息处理能力和信息量方面为软件使用方提供支持,以便于他们对软件提供者是否有压低成本的行为作出判断,降低了因软件提供商存在隐蔽行动而带来的企业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不顺畅问题。
图1 监理机制下的企业信息化对策模型
通常情况下,监理方是成功实施信息化建设的关键方,他们一般拥有众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成功建设经验和出众的管理能力。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监理方能够为软件使用方提供一套详细完整的方案,帮助软件使用方调整管理机制、业务流程甚至组织机构,以积极配合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在信息化项目建设和实施过程中,监理方发挥督促作用,督促软件使用方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进行配合建设,降低甚至消除信息化建设中的风险。监理方对于软件提供商和使用方都存在约束。监理方对软件提供商发挥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对软件使用方发挥助理和督促的作用。
4 研究展望
在企业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监理关注的重点是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条款。监理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遵循的依据和原则是:第一是合同,规范了监理权限,包括监理方和软件使用方签订的合同以及软件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是相关的行业规范与法律法规,主要对于监理的内容进行规范。但是监理需要复杂且宽泛的知识结构,尤其是管理知识,还需要持续处理不断变化的监理环境,因此,监理需要面对众多的难题。
由于企业信息化的实施系统非常庞大和复杂,技术发展和需求变化快,引入监理机制后,在软件使用方、监理、软件提供方之间会形成一种凝聚力,让大家的目标集中于一点。在相关法制法规还不完善的监理行业,监理方只有发挥其协调作用,才能促进信息化建设甲乙双方信息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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